一、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人需要回避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主动避嫌:
1.他或她本身就是案件的相关人物,抑或是案件相关人士的直系血亲或姻亲;
2.他自身或是他的近亲与本案件之间具有某种利益冲突关系;
3.过去的职业经历使其成为本案中的某一证人、勘验人、辩护人或是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件的当事人存在除鉴识工作以外的其余特殊关系,这些关系有可能对鉴识过程及结果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主动避嫌:
1.他或她本身就是案件的相关人物,抑或是案件相关人士的直系血亲或姻亲;
2.他自身或是他的近亲与本案件之间具有某种利益冲突关系;
3.过去的职业经历使其成为本案中的某一证人、勘验人、辩护人或是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件的当事人存在除鉴识工作以外的其余特殊关系,这些关系有可能对鉴识过程及结果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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