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关于夫妻有一方产生负债却令另一方毫不知情时,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偿付责任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1.如果配偶中确实存在一方盲目欠下债务,但另一方在后续过程中对该笔负债予以了明确的确认和认可,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这是额外的情况,不能以此作为负债方规避偿付责任的理由。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而所欠下的债务,这无疑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需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3.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中所用,也即投入到了共同财产和收益之中,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应共同负担还款责任。
4.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如果单方面以个人名义,过度透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被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需要夫妻双方以同样形式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欠债可以析产吗
对于已婚夫妇其中一方所欠之债务,无论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拍卖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皆须遵循以下原则:仅能针对该房产中属于该名债务人的份额进行拍卖;若共有人在此期间就分割共有财产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请析产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批准并允许在诉讼程序中断定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夫妻有一方产生负债却令另一方毫不知情时,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偿付责任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1.如果配偶中确实存在一方盲目欠下债务,但另一方在后续过程中对该笔负债予以了明确的确认和认可,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这是额外的情况,不能以此作为负债方规避偿付责任的理由。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而所欠下的债务,这无疑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需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3.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中所用,也即投入到了共同财产和收益之中,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应共同负担还款责任。
4.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如果单方面以个人名义,过度透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被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需要夫妻双方以同样形式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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