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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算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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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7 · 2470人看过
导读:若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至十四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被视为强奸。但若未满十四岁,即使自愿,此类行为仍构成强奸罪,将受到法律严惩。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支付罚金。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性侵害的伤害。
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算强奸罪吗

一、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算强奸罪

倘若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至十四岁,与其他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则被认定为非强奸行为;但若未成年人年龄尚未达到十四岁,即使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会被视作强奸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成年人发垃圾短信构成犯罪吗

在此情形中,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径。

依据现行法规,未成年人的这样的行为严格来讲可视作一次懵懂无知的行动。在绝大多数状况下,未成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成年人施行类似行为,除非涉及到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否则几乎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永远记住,即便是成年人,侮辱罪诽谤罪也是非常特殊的例外),最多只是可能遭受执行的处罚行政拘留。而至于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个体从事这样的行为,则不仅不能引发犯罪指控,更不能遭到治安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倘若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至十四岁,与其他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则被认定为非强奸行为;但若未成年人年龄尚未达到十四岁,即使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会被视作强奸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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