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可以延后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了罚款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都不得予以延期执行;倘若受罚者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罚款时,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详细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可以被豁免吗
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决定之后,被罚款者是无法免于缴纳罚款的义务的。然而,当行政机关就罚款决定附加处罚或决定收取滞纳金时,如果当事人及时采取了适当而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相应的处罚则可能会得到减轻或豁免。需要指出的是,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完全免于行政处罚:
首先是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个人,即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都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且要求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这些青少年的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暂不具备充分理解自身行为性质、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结果的认知能力,同时也缺乏自主控制自身行为及对行为所产生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有了关于不满十四岁的违法者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了罚款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都不得予以延期执行;倘若受罚者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罚款时,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详细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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