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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要取保候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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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6 · 2055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人员原则上不适宜取保候审:1.可能面临较重刑罚并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2.健康自理能力强的嫌疑人或被告,除非特殊情况;3.非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或被告,除非特殊情况;4.曾因犯罪被羁押超时且案件仍在审的嫌疑人或被告,除非特殊情况。虽有规定,但并非绝对排除取保候审可能性,实际决定需综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什么人不要取保候审人员

一、什么人不要取保候审人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下几种人士原则上不宜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同时如若进行取保候审恐将使社会公共安全受到更为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生活可以完全自我照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却具有其他特别重大情形外;3.未处于妊娠状态亦非抚养幼童期间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非出现其他特别重大情形;4.在此前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期限已超过法定时限,但相关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且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非存在其他特别重大情形。这些明确规定旨在排除部分特定人群成为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代表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的人员都绝对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人不要取保候审了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确保司法公正诉讼程序合法性,对于那些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且情节十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通常不予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累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采取自伤、自残等手段来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不被允许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下几种人士原则上不宜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同时如若进行取保候审恐将使社会公共安全受到更为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生活可以完全自我照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却具有其他特别重大情形外;3.未处于妊娠状态亦非抚养幼童期间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非出现其他特别重大情形;4.在此前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期限已超过法定时限,但相关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且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非存在其他特别重大情形。这些明确规定旨在排除部分特定人群成为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代表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的人员都绝对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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