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72个小时怎么算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裁决于某人实施拘禁之时,应当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执行剥夺自由之措施,且必须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之前完成此项任务。概言之,此条款设定的72小时拘捕期限乃自拘捕之人被送达至看守所的那刻起开始计算,倘若拘捕行为发生时已逾越二十四小时之后方才将其送抵看守所,则该拘留期限应自实际送达内容到看守所的时刻开启,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已经向被拘捕者的亲属发出通知,那么拘留期限应自通知亲属的那一刻起算,最晚同样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然而,若遇有无法及时与被拘捕者亲属取得联系或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罪行而在通知过程中可能会妨害侦察工作等特殊情况,可暂缓通知亲属,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通知被拘捕者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裁决于某人实施拘禁之时,应当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执行剥夺自由之措施,且必须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之前完成此项任务。概言之,此条款设定的72小时拘捕期限乃自拘捕之人被送达至看守所的那刻起开始计算,倘若拘捕行为发生时已逾越二十四小时之后方才将其送抵看守所,则该拘留期限应自实际送达内容到看守所的时刻开启,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已经向被拘捕者的亲属发出通知,那么拘留期限应自通知亲属的那一刻起算,最晚同样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然而,若遇有无法及时与被拘捕者亲属取得联系或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罪行而在通知过程中可能会妨害侦察工作等特殊情况,可暂缓通知亲属,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通知被拘捕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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