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没有撤销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实施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状况而被终止或撤销。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的法规,例如他们试图回避侦查和传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干扰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当行为时,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取保候审,并且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实施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状况而被终止或撤销。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的法规,例如他们试图回避侦查和传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干扰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当行为时,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取保候审,并且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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