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哪些案底
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等同于案底之存在。在实施该措施的过程中,嫌疑人或被告尚未被定罪,故而并未涉及犯罪记录之生成。仅当讼案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方能正式确立案底之存在。若是最终经历开释或者诉讼撤回等情况,那么将不可能产生任何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等同于案底之存在。在实施该措施的过程中,嫌疑人或被告尚未被定罪,故而并未涉及犯罪记录之生成。仅当讼案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方能正式确立案底之存在。若是最终经历开释或者诉讼撤回等情况,那么将不可能产生任何案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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