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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提供资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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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5 · 1153人看过
导读:依据相关法规,赌资涵盖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以及赌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收益等经济利益。此外,还包括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涉及的资金和物品。所有涉及赌博的资金和物品均被视为赌资,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打击。
开设赌场罪提供资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开设赌场罪提供资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我们理解到赌资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现场被查获并明确用于参与赌博活动的款项及物品;

其次,代币、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各类赌博积分等能够实际代表金钱价值的虚拟货币亦在此范围之内;

此外,在赌博机器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实际所代表的金额也应归类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最常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相关法规,我们理解到赌资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现场被查获并明确用于参与赌博活动的款项及物品;

其次,代币、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各类赌博积分等能够实际代表金钱价值的虚拟货币亦在此范围之内;

此外,在赌博机器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实际所代表的金额也应归类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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