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起诉查得到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被不起诉人如对此持有异议,可于收到裁定文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这就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享有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而上一级检察机关则负有对该申诉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职责。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后未予起诉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进行查询与了解的,被不起诉人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以获取关于自身案件是否已被提起公诉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被不起诉人如对此持有异议,可于收到裁定文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这就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享有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而上一级检察机关则负有对该申诉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职责。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后未予起诉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进行查询与了解的,被不起诉人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以获取关于自身案件是否已被提起公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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