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后家人要怎么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亲人们获悉家庭成员遭到刑事拘留之时,首先须确认该人是否确实已被适用于相应的拘留证进行拘禁,同时需要审核拘禁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次,应探明公安机关是否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关押,以及在此期间是否已按规定知会被拘留者的近亲属。若公安机关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亲人们可对其行为置疑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如遇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亲人们需了解具体缘由,待问题解决后再敦促公安机关尽快通知家属。此外,亲人们也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更全面地理解被拘留者的权益及家属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亲人们获悉家庭成员遭到刑事拘留之时,首先须确认该人是否确实已被适用于相应的拘留证进行拘禁,同时需要审核拘禁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次,应探明公安机关是否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关押,以及在此期间是否已按规定知会被拘留者的近亲属。若公安机关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亲人们可对其行为置疑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如遇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亲人们需了解具体缘由,待问题解决后再敦促公安机关尽快通知家属。此外,亲人们也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更全面地理解被拘留者的权益及家属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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