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期间家属如何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涉嫌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和被告人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例如预计将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经审慎评估发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已经影响到正常生活,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群体,同样在进行严格评估之后发现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均可提交相关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家属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充分的证明文件,如病历报告、怀孕或哺乳证明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确实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便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期间家属探视需要哪些手续
为了满足家属在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进行探视所需的相关手续要求,家属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拘留所在的探视区域,与被拘留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倘若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内有升学考试的需求,或者面临子女诞生、近亲属病重或离世等特殊情况时,他们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请假离开拘禁场所。在此过程中,相应的拘留决定机关将会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相关请求的决策。具体而言,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被监管人员家属皆有资格提出探视申请:
(1)在看守所内已经拥有生效判决且执行通知书业已送达到案的罪犯;
(2)涉嫌吸食毒品而被关押在戒毒所、拘留所以及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受监禁人员。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涉嫌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和被告人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例如预计将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经审慎评估发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已经影响到正常生活,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群体,同样在进行严格评估之后发现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均可提交相关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家属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充分的证明文件,如病历报告、怀孕或哺乳证明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确实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便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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