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满如何处理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倘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其实并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条件,抑或是判决已然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相应适宜的处理举措。若案件在调查审理期间,发现原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责依法不应成立,便必须予以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了逮捕,那么就应当立刻对其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也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倘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其实并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条件,抑或是判决已然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相应适宜的处理举措。若案件在调查审理期间,发现原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责依法不应成立,便必须予以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了逮捕,那么就应当立刻对其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也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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