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的罪行有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法律法规解读,行贿罪乃指为寻求不当益处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金钱或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此种行为涵盖了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操作,例如在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框架内给付金额较大的财物,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暗箱操作给予国家公职人员回扣和手续费等行为。然而,若因受到威胁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财物,并且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罪刑认定条件有哪些
构成行贿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首先,此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秩序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客体要件;
其次,本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再次,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然后,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任何人均可成为此罪的犯罪者;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罪犯需出于故意心态实施此种行为。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从而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法律法规解读,行贿罪乃指为寻求不当益处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金钱或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此种行为涵盖了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操作,例如在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框架内给付金额较大的财物,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暗箱操作给予国家公职人员回扣和手续费等行为。然而,若因受到威胁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财物,并且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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