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算不算有案底
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被依法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被判定相关案件罪名成立并受到实质性的刑事处罚,因而也不意味着产生所谓的“案底”。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应当予以相应地折抵刑期;然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以确保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避免其借机逃脱法律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取保候审与刑事处罚并非同一概念,它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刑事处罚,自然也就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所记录的个人犯罪信息,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未涉及到刑事处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取保候审是谁取保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皆有权决定对嫌犯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所谓“取保候审”,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为了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被依法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被判定相关案件罪名成立并受到实质性的刑事处罚,因而也不意味着产生所谓的“案底”。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应当予以相应地折抵刑期;然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以确保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避免其借机逃脱法律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取保候审与刑事处罚并非同一概念,它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刑事处罚,自然也就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所记录的个人犯罪信息,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未涉及到刑事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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