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的股份制企业法例,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新股发行时,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最近三年之内需保持持续盈利状态,并且有能力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息红利;
此外,还需要保证公司在过去三年间的财务文件资料真实无误,无可指控的虚假记载存在。鉴于此,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被明确禁止从事新股发行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股份制企业法例,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新股发行时,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最近三年之内需保持持续盈利状态,并且有能力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息红利;
此外,还需要保证公司在过去三年间的财务文件资料真实无误,无可指控的虚假记载存在。鉴于此,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被明确禁止从事新股发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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