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谁签字谁领
关于死亡赔偿金,赔付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家属,其核心意义在于补偿被害人家庭失去预期总收入的经济损失;而从性质上来看,它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并非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基础是因为被害人死亡给周边亲人带来的财务压力,并不属于被害人的遗产范畴,因此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应当以与被害人之间亲近程度以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作为参考因素,合理地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死亡赔偿金能否被债务人
死亡赔偿金乃为被继承人在生命终结之际,由法律赋予其家庭或亲属之补偿款项,本质上亦属遗产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特指自然人死亡之时遗留下的其个人所有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法财产。据此,死亡赔偿金理应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得以被继承人继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仅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换言之,继承人有权利用遗产中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然而,此种偿还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内。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确实可供债务人用以清偿被继承人所负有的债务,但是,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以此规范其偿还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关于死亡赔偿金,赔付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家属,其核心意义在于补偿被害人家庭失去预期总收入的经济损失;而从性质上来看,它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并非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基础是因为被害人死亡给周边亲人带来的财务压力,并不属于被害人的遗产范畴,因此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应当以与被害人之间亲近程度以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作为参考因素,合理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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