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
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产生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合同和无效合同赔偿一样的么
这份文档详细解析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之间的显著差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概念上讲,合同无效是指该份合同的条款及内容严重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合法性标准,换言之,该合同的设立并无法律基础,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相反,合同解除则是对已经合法生效的合同进行效力的撤销或丧失,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当事人曾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
其次,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会主动主张合同无效,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其他重要禁止性的规定时,相关政府机构有权力强制介入;
然而,针对合同解除而言,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行使解除权,政府也无需介入其中。
再者,涉及到合同无效认定的最终判决权归属仲裁机关或者司法系统,宣告合同无效被视为国家的特定义务;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往往须经由合同当事方自行商议决定。
最后,在处理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的合同无效时,需要追缴涉案人员所获的不当利益;然而,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并无需采取类似的财富追缴措施。
合同的解除与撤销之间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撤销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那些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还包括了涉及到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民事行为等诸多场景;相比之下,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后的合同因各种原因而提前消灭的情形;
第二,导致撤销的原因专属法律规定;而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明确列举的,亦有当事人自愿约定的。
第三,在撤销的情况下,其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性质,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诞生起便不具备效力;而当发生合同解除时,溯及既往属性并非必须条件,一般情况下,仅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且违约解除了非持续性合同时,才会发生溯及力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与终止合同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合同之解除仅限于继续性合同范畴,具体来说此类合同是指需借助持续的履行步骤才能完成的债务,例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反之,合同之终止则原则上仅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2. 影响因素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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