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会收保证金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取保候审裁定的决断机构在确定保证金数额之际,务必要全方位权衡多重影响因素,诸如保证诉讼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需求、被取保候审者所潜藏的社会风险、相关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情节发展走向、可能判处之刑罚之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本人的经济实力等等。这些都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之下,取保候审可能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的判断,也有可能选择不收取保证金。故此,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收取保证金,必须依据个体情形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制的考量要素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机构在设定保证金数额之际,需全面考量多项要素,如诉讼进程顺畅之需求、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情的严重性、情节的轻重缓急、预计判处之刑罚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等。因此,是否收取保证金须视乎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及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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