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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是否有义务供孩子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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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2153人看过
导读:父母在子女未满18岁时有法律义务负担其高等教育费用。一旦达到18岁,父母不再强制性提供大学教育费用。抚养费支付通常至子女成年,但如有特殊情况如子女劳动能力受限、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经济条件许可的父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是否有义务供孩子上大学

一、离婚后,父母是否有义务供孩子上大学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子女年龄尚不满法定年龄十八周岁时,父母有责任承担起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然而,一旦子女达到十八岁的法定年龄界限,父母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提供孩子读大学的义务。

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期限,通常会持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倘若成年子女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有经济实力的父母仍然需要承担他们的抚养费:

1、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者虽然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2、仍然处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学习者;

3、确实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与条件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父母的探视权探望权是一回事吗

离婚法律程序中,父母的探视权与探望权实则具有相同的内涵及意义,均指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离异之后仍然享有向未成年子女表达关爱、进行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相关权益。

而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亦须积极配合并尊重对方行使这些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包括支付他们在未年满十八周岁期间所需的高等教育费用;然而,当这些儿童到达十八周岁时,父母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必须为其继续提供大学教育经费。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通常是一直持续到子女合法成年为止,但是如果孩子存在诸如劳动能力受限、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等特殊状况,并且家庭经济状况允许的话,作为父母仍需要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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