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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交的维修基金,何时可以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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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2407人看过
导读:在特定情况下,如房产遭受毁损或消亡,物业的住宅专门维修基金退还遵循一定程序:住户账户中的剩余资金用于补偿;若销售单位仍有相关账户,剩余资金归还;销售单位消失时,上交政府国有财物部门。操作需依法进行。
收房时交的维修基金,何时可以申请退还

一、收房时交的维修基金,何时可以申请退还

不动产维修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予以退还,然而其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多重前提条件。

如若该房产整体或局部因故毁损、消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物业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将被重新分配如下:

首先,由该物业的各单独住户的账户中,取得剩馀未使用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

其次,若原销售房产单位尚存在并拥有缴存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帐户,该剩余金额将全数归还给销售企业单位

最后,若遇销售单位已不复存在的情形,则按销售单位的财务归属关系,将该部分住宅专门维修资金上交给相应级别政府的国有财物部门进行保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二、收房时交的维修基金什么时候退

不动产维修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予以退还,然而其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多重前提条件。

如若该房产整体或局部因故毁损、消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物业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将被重新分配如下:

首先,由该物业的各单独住户的账户中,取得剩馀未使用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

其次,若原销售房产单位尚存在并拥有缴存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帐户,该剩余金额将全数归还给销售企业单位;

最后,若遇销售单位已不复存在的情形,则按销售单位的财务归属关系,将该部分住宅专门维修资金上交给相应级别政府的国有财物部门进行保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在特殊情境之下,例如房屋遭到损毁或者彻底消失,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当遵照严谨而规范的程序来返还:首先,将客户账户中剩余的资金用于赔偿受损部分;其次,如果销售单元仍然存在相关联的账户,则这些剩余的资金也会被退回;最后,当销售单人间完全不复存在,就需要把相关基金上交给国家公共财产管理机构。这其中的每一步操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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