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关于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患有较为严重性疾病,且需要得到及时治疗和观察的人来说,可以申请实施监外执行;
(其次)对于处在孕期或正在哺乳婴幼儿阶段的女性人士,也可被考虑纳入到监外执行的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独立完成基本需求,并且如果对其进行监禁可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更大负面影响的人士,也应被赋予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符合哪些条件能退税
以下是几种可以申请退税的常见情形:
首先,因官员在执行工作时疏忽大意,导致在征纳税款方面出现技术性失误,从而产生了多缴或者误缴税款的现象;
其次,在整个税收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以及政策调整和税率调整所引发的退税行为也可进行退税申请;
另外,扣缴义务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其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果已知的扣缴已按时清缴上交入库之后,税务部门则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扣缴义务人合理的手续费支付;
最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其他明确规定,符合退税条件的人员同样有权提出退税申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患有重大疾病急需得到有效救治的人士、处在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以及那些因生活无法自理而可能对社会产生更为深远影响的个体。在上述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相应的权力,允许在特定时期内将这些人员从监狱中暂时释放出来,以便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或者生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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