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权利的,应该如何处理
一、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亦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二、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三、依法追加的继承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不应按撤诉处理,而应按照缺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在遗产继承中孕妇如何分割财产
关于孕期女性在遗产分配中所享有的权益问题,孕妇与其胎儿的财产分配应依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以及法定继承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需将胎儿视作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并确保预留其应得的继承份额。
对于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可能对胎儿产生影响的事项,胎儿均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若胎儿分娩后不幸死亡,则其自出生起便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首先,在继承案件启动之后,若继承人既不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程序,也对实质性权益行使不予声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按法定程序将其添加为主告方作为联合原告人;其次,如果已向社会明确宣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则无法再被视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最后,如经过法院严格审批并合法通知要求追加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未能依此出席诉讼程序,不应当被视作撤诉行为,反而应该按缺少被告方的情况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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