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法律认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的依法成立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无可厚非的。
1、所谓"依法成立"的深邃内涵,其实不仅仅局限于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还涵盖了无效合同以及已对成立的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做出应有的明确要求。
换言之,只要任何一个环节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这个合同便不足以形成其独特的法律效力,进而被定义为无效合同。
2、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合同”恰恰与“有效合同”呈对称关系,它指代那些尽管具备了成立的形式,却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而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无效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是欠缺必要的生效条件,并因此无法发挥出法律约束力,同时也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庇护。
无效合同的劣势在于自始至终都无法产生效力,一旦确定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既往的影响力,即从合同成立的那刻开始就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日后也无法重新转变成有效合同。
因此,可以说无效合同是显而易见的无效。
鉴于无效合同往往是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产物,所以有效合同则相反,它更注重评价当事人的合意,然后在合同效力层面制定出合同的有效要件,以此作为评判的标准。
对于满足有效要件的合同,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
反之,如果不满足有效要件,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待,如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等处理方式。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所建立起来并且能对合同各方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约。相反地,无效合同则是指就算其已经被构建出来,由于它在各方面的内容和形式都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类合同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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