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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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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1527人看过
导读:1、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2、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等等。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是什么

1、对债权人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2、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1.书面通知明确要求。

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是采取口头还是书面等其他手段,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给予具体的规定。

然而,考虑到口头形式能够简单快捷,但是缺乏可靠的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较为稳健并便于保留证据

因此,如果出现任何纷争,举证过程将会相对容易许多。

2.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具有效力。

在实践中,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都需要分别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只要债务人在这份协议上签章确认,就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作用。

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到商业银行大量债权的转让时,由于债务人数量庞大且难以逐一通知,公告通知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国有银行债权后,若原债权银行能在全国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社上进行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那么人民法院即可认可债权人已经尽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从债权人和受让方立场上观察,在实际操作中,通知并非债权让予行为的必需条件。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的转让协议便会对参与其中的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是否履行通知这一义务并不直接涉及到债权的转移效果。2、当达成转让协议之后,如若债权继承人未能向债务人生效告知,此种情形将导致债权转让在债务方范围内产生不了应有的效力。但是,若债权继受者已经作出了充分的通知义务,那么,即便债权人未曾同债务方进行直接接触沟通,债权转让依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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