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在异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异地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方法为: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异地诉讼离婚,与普通诉讼离婚并无不同,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确定起诉法院。
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签字后不领证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的情况,仅仅具有离婚协议书而尚未取得离婚证,在法律层面上,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若涉及到协议离婚事项,则需要当事人携备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初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并获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异地协议离婚,其情形主要指的是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居住于其他城市而达成的协议离婚行为。就此种情况而言,双方都必须亲自前往位于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顺利完成上述程序后,双方的离婚关系才能正式生效。另外,异地诉讼离婚的流程与普通诉讼离婚并无二致,唯一区别在于选择起诉法院的问题上。如果夫妇中的一方居住在外已经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当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该案件便可由原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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