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致人死亡判刑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抢劫罪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的,将被视为该条款中所包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严峻情形之一。
据此,若抢劫行为最终酿成被害人身亡的悲剧,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或被告人将会承受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致死刑在内的严厉刑罚,同时还必须承担缴纳罚金以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附加经济责任。
当然,最终对案件的处理及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情的复杂程度与司法官员的酌定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致人重伤还是死亡
依照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在抢劫犯罪案件中,即使导致受害者不幸身亡,亦应该按照罪行性质认定为抢劫刑事犯罪。对于那些蓄意通过杀人预谋攫取财富,或者在获取财富过程中,为了压制抵抗者进行故意杀人的罪犯,应当以抢劫罪名予以惩处。
然而,若行为人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掩盖罪行而进行故意杀人,则需要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理,作为数项罪行进行审判。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现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此处所述的“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之外,采取的能够让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或无法反抗的其他方式。任何年满14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抢劫过程中,若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不应视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不会与抢劫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理,而是应以抢劫罪名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因复仇或其他个人原因伤害或杀害受害者后,趁机窃取其财物,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抢劫罪行致使受害者严重受伤或者丧失生命,该类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可能涉及到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长期监禁乃至判处死刑等多种惩戒措施,并且可能伴有罚款以及财产予以没收之附加刑罚。最终之判决结果,将依据相关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形及法官行使裁判权时所考虑的各项因素综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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