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刑事拘留的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对被拘留者实施拘留措施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讯问程序。
若经查证,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因此,对于那些未曾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员,倘若他们遭到了误拘,便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公安机关提出立即释放的请求,并索取释放证明文件。
若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循此项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没有刑事拘留可以关押吗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仅就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范,未对不得实施刑事拘留情况予以框定。符合以下四个方面具体标准者,可以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首先是行为人处于预谋犯罪或正在实施犯罪之际,或者在犯罪之后立即被察觉的;
其次如果遭到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当面指控证实其犯罪的;
再次在其身旁或者住宅内发现并提取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中的,亦可列为刑事拘留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以后,必须确保在24个小时之内展开详细的询问工作。倘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其实施拘留的条件并不具备,应该即时予以释放并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释放说明文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被错误拘留的情况,可以依法请求立即释放,同时获取相应的释放证明。然而,如果公安机关未能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发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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