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不能定盗窃罪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盗窃罪的实施主体属于一般范畴,也就是说,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然而,就一般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言,它们通常并不被视为能够独立成为盗窃罪的行为人。
然而,若单位有组织、策划、执行盗窃活动的行为,或者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或者单位所盗窃的物品为其自身所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这些单位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的主体。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单位确实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能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通常而言,公司并不被视为寻常的诈骗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
然而,根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却可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单位性犯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那些意图非法获取并占有的公司或个人,若其运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那么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其中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通常应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类型。然而,特殊案件情形包括单位策划指导盗窃活动、或者营业场所、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自身财产被盗窃等情况,上述单位同样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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