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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附加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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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9 · 2065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出庭、不逃避责任、不妨碍证人作证等。若遵守这些规定,期满后可凭公安机关的解除通知书或相关文件领回保证金;反之,则可能面临保证金没收及其他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附加义务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附加义务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款的仔细规定,对于准予采取强制措施中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来说,所谓的附带义务就包含在这之中——在其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换句话说,倘若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员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所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要求,比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不得有任何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得对证人的作证给予任何的干扰等等。

那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他们便可凭借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亦或是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保证金费用。

然而若是违反了上述所提到的义务,便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甚至是引发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附卷是由谁保管

关于取保候审相关卷宗的保管事宜,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负责的,这取决于在哪个机构完成了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执行流程。对于这些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有责任妥善地保管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案件材料,以便于将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与第71条之规定,对于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方当事人在等待法院审判的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这其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准时出席庭审现场,避免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尊重并确保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等事项。一旦因为违规行为而违反了这些规定,在期限届满后便有可能失去领取保释金的机会,同时还会面临着保释金被警方没收甚至其他潜在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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