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有过失犯罪吗
危险驾驶罪特指那些故意违反刑法规范,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
具体来说,行为人在实施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依然选择为之,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特征。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并不包括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该罪名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上述危险行为,而非过失所为。
若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然而并未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故意犯罪情况,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犯有其他类型的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依其实施者的主观认知,被归类为故意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事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追逐竞驶或具有醉酒驾驶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并且在这样明确的前提下才会主动去实施相应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法规,此类犯罪并不包含因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过失犯罪类型。倘若行为人只是因为过失才引发了危险驾驶事件,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是以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类型来进行裁定和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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