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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已认罪怎么还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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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9 · 1580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法院对公诉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如可能判死刑或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法院批准延期。检察院补充调查后需重新计算时限。盗窃罪案件未审结可能因法定延期或补充调查,也可能因程序性事务拖延。只要不违反法定时限,审结延迟属正常现象。
盗窃罪已认罪怎么还不结案

一、盗窃罪已认罪怎么还不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规定在两个月之内,最迟不能超出三个月之久。

但是若案件可能会被判决死刑或附带有民事诉讼等复杂情况,或是出现别的特殊状况,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后,才能有条件地延长期限至三个月;

倘若仍需延长审理,则必须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假如人民法院变更了对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其审理时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的那一日期开始计算。

倘若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调查相关证据,待补充调查完毕之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须重新计算审判时限。

有关盗窃罪的案件已经认罪,然而至今尚未审结,或许是由于以上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特定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时限,也有可能是由于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进而拖慢了审判的进度。

假使此案件没有违反法定的审判时限规定,而且并未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或是补充调查,那么很有可能是由于其它因素,例如收集证据、法庭辩论以及证人出庭等程序性的事务,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盗窃罪已认罪能判缓刑

在涉及到盗窃罪的判刑问题中,我们看到判决可否缓刑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如果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行为符合特定条件时,那么法庭就可能会决定给予该罪犯缓刑期限的处理。特别需注意的是,针对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群,法庭更应考虑给予缓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罪犯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3)罪犯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予以审结,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或者案件过于复杂等因素影响,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院需要补充调查相关证据材料,那么在完成补充调查之后则需要重新计算审结期限。对于盗窃罪这类犯罪行为的审理过程,未能及时审结可能是由于法定原因引起的延期处理,或者是因为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亦或是因为程序性的事务步骤导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那么审判工作的进度受到影响而有所推迟是十分常见且无可厚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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