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怀孕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怀有身孕,且其被采取之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产生,则其可继续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倘若妊娠是其得以取保候审的唯一条件,那么在此怀孕期间内,应持续履行先前批准的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若怀孕并非唯一的取保候审理由,那么在怀孕期间,是否需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住院看病吗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未经执法机构的授权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的市或者县区域。因此,若他们因病需前往医院就诊,应选择在本市、县境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除非获得执法机构的特殊批准,否则不得跨地区前往其他医院接受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妊娠期时,只要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便可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如果孕期成为唯一的保释理由,那么将在整个孕期都予以维持;但是倘若还有其他因素影响保释决定,这时则需要依照现实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严谨的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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