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犯人不签字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时候,必须严格地出具拘留证明书,同时,应该立刻将拘留人员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若被拘留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公安机关应详细记录这一事实,并在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之后,立即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家属。因此,若刑事拘留中的嫌犯拒绝签字,公安机关应依法记录其拒绝签字的情况,并在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犯了什么罪
刑事拘留并非必定导致服刑。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身直接审理的案件过程之中,尤其是在面对法定紧急情况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疑似人员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手段。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究竟需不需要坐牢,那就应当视乎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出具完备有效的拘留证明文件,并确保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被安全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整个过程不得超过24个小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提前通知嫌疑人家属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工作,公安部门可以适当延长通知家属的时间,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在24小时之内完成通知。如果嫌疑犯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公安部门必须对此行为进行详细记录,并且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嫌疑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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