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产生的原始基础以及签约主体这两大关键因素上。
首先,从关系产生的源头来看,劳动关系源于雇主与员工之间因提供与接受劳动力而形成的联系;
相比之下,劳务关系背后的根源则是双方针对某一阶段或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力需求达成的协议。
其次,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签约主体仅能由一方为法人或其他具有组织性质的机构,而另一方则必须为劳动者个人;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无明确限制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有所区别,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建立实质性的劳资(劳动)关系,务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属于平等地位的出资方和受益方,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所引发的争议,理应按照相应法规律的规范和调整原则加以解决。当确立劳务关系时,双方可依双方实际情况自主商议决定是否实行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对此法律并不会进行过多干预;
2.主体资格相异,劳动者须满足劳动年龄,具备享有劳动权益及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而雇主则限定为符合法定就业要求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起实际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群组织、企业、个体经记组织、公民经营实体等各种实体。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既可以由两个分别独立的自然人构成,也可由自然人与单位组成,其结构类型相对较为丰富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其根源以及签约主体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历史起源来看,劳动关系是建立在雇主对员工提供劳动力这一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其次,在法律义务的设定上,劳动关系的界限非常明晰,其中签约的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机构性质的实体,而另一方则通常由劳动者个人担任。相较之下,劳务关系的产生源于项目协议,因此签约的双方并没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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