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限制是多少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若其行为涉及到需立案处理的罪行,认为必须进入逮捕程序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即应于拘留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并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以同意,公安机关须在得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内释放被拘留人员,同时需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果确定仍有必要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满足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要求,则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安机构对于被拘留者的行为具备立案的充分理由并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的时候,应当自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至四十个工作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这一期限可能会被适当延长,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全面的处理。而检察机关则有责任在收到请求后的七天之内,对其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应该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者将被立即释放;反之,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话,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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