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多久进行伤情鉴定合适
通常来讲,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残疾等级评定适宜在人体受到损害之后直接所引发的损伤或者确实由于损伤导致的并发症经过充分治疗并达到痊愈状态时进行评估,换言之,残疾等级评定完成之后并不需再次接受治疗。
此即等待基本治疗期结束,或者已经不再有必要继续治疗,抑或是无法恢复至正常状态。
就一般的伤害而言,三个月之后便可以开始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工作,然而,部分损伤还需根据个体的实际治疗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后要刑事拘留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有时候,由于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轻微,且加害方与受害者之间得以顺利地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审理期间是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可能性的。换言之,这起案件可能会在检察院审理阶段就宣告终结,不会再进一步进入刑事审判环节,也就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规而言,对于因人身伤害所致的残障程度之评判,应当在受到损害当即或者后续并发症经过彻底的治疗和康复之后进行,并且在此期间内不需要再次接受任何可能会产生影响的医学处理措施。通常情况下,可以自受损之日起三个月为基点进行初始评估,然而每个人体恢复过程中所必需的时间跨度确实受到伤势严重性的不同因素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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