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执行原决定
在此温馨提示您,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暂停执行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
然而,以下四种特殊情况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会导致原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暂时停止实施:
1.被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执行某项行政行为;
2.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同样有权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局部或者全部暂时停止执行的决定;
3.如果申请人在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后者也相信该请求具有合理性,那么也可以考虑暂时停止执行有关的行政行为。
4.此外,倘若现行立法规定出现明确的停止执行条款,相关行政行为也会因此而接受临时性的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期限未通知怎么办
如相关行政部门未能向公众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所必需的时限要求,则该项复议程序应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组织掌握或理解其享有此权利之日起开始计时。基于相关法规和条例,在不可抗力或其它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期限延误的情况下,申请期限仍应自阻碍因素消解后的日期继续顺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在展开行政复议的整个流程中,原则上原有的行政行为并不会暂停进行。然而,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被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提出暂停特定行政行为的请求;复议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对部分或者所有相关行政行为实施暂时性停滞;当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合理的申请时,也有可能引起某些行政行为的暂停执行;此外,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停止执行的条款,那么相应的行政行为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暂时性的搁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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