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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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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1553人看过
导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达成的关于财产性补偿方面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普遍倾向于认定这种协议是无法通过强制措施予以执行的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是否履行该协议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而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和强制。然而,一旦债务人选择履行了该协议,那么他就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因为这并非是债权人不当获得的利益,而是法律赋予其继续持有并享有受领给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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