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在此列举几个常见的变更监护权的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若监护人负有法定职责却未能恰当履行或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婚后继续与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其中一方,虽无权利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当这名家长对子女进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行为时,法院经审慎判断可能会撤销其监护权;
再次,当监护人选择将部分或全部的监护责任委托给第三者;
最后,如果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孩子送至他人处抚养,例如,如果收养人能够确保子女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并且已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那么这样的收养关系将得到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出异议,反对收养未经其授权的情况,则无法否认这一收养关系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改变监护权最常出现的诱因其实包括了监护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或者是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形成了侵犯,例如施加家庭暴力、实施虐待等不良行为。此外,监护权也可能因为监护者将自己的责任转委托给其他人而发生变化。当某一方当事人离世之后,如果合法的领养手续已经完备,那么抚养人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除非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提出反对意见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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