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此时劳动者却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且必须继续遵守法律履行该合同;
但如果劳动者并不希望再延续这份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几种情形如下所述:
(1)当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负伤,并且被确诊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时;
(2)当劳动者因为身患疾病和意外受伤,正在接受医院治疗且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时;
(3)当职工是女性,且正处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时;
(4)除以上三项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情形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和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劳动者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有权向其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反之,如劳动者不愿意再续约,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覆盖以下几个方面:比如劳动者由于职业病或因工受伤导致无法继续从事现在的工作职位,或者在生病接受治疗或者因为受伤需要休养而在医疗期内,又或者是处在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且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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