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的法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得到该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于执行完毕之时,及时地将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汇报。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对此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若人民检察院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经过进一步侦查,犯罪行为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刑诉程序的条件时,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接下来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当然可以。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即便是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仍然有可能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当事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犯,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案犯,同样地,此类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加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如果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将相关嫌疑人员予以释放并向检察院进行通报。然而,若案件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特定手段,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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