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关于各个类别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准确的衡量指标及具体额度,将由各市县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在依法审批后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
被征用地块在受征用之前三个财务年度内的平均年生产总值(即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为:
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通过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单价作为参考标准。
若按规定预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未能确保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置补助费。政府关于对农民土地进行收购的决策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并且需遵循国有土地补偿的法定程序,保证给被征收者提供合理且公平的补偿。这就要求在补偿款支付之前,先实施征收;任何违反这个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应视为非法征收。对于被征收者来说,他们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与安置协议,也有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发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关于对土地进行征收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对被征用土地的原始使用状态进行补偿。在进行耕地资源的征收时,相应的补偿费用应包含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在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后,若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进一步追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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