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以下条件,我们可以判定某人是否已经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此罪名的侵害客体必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这两点形成了判定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之一;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必需要有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其行为指向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删除、修改、增添或者干扰等指令,最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并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再次,此罪名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6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便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在犯罪动机和目的层面,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何种危害结果而仍为之,主观态度上既包含了故意,也不排除过失。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样认定行贿罪与受贿
受贿罪和行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存在显著差异,行贿罪是指行贿者实施了不法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受贿者触犯了法律规定。此外,两种罪名的动机亦有所区别,行贿者往往期望通过贿赂获取一定程度的利益或便利,而受贿者则主要追求金钱等物质财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角度来分析此犯罪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四点要素:首先,必须明确该罪名的侵害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其次,行为人必须在其行为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诸如删除、篡改、增删、干扰等手法,贯彻其意图,从而使整个系统陷入无法正常运作的状态并且酿成严重的后果。再次,必须确保行为人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还应具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定能力。最后,无论是出于故意或者疏忽,行为人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完全有可能导致有害的结果发生,这也是界定此罪行的重要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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