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四年后,是否还可以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
自离婚之后,若出现下述几种状况,未直接监护教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循法律程序,申请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分配:
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其次,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未能尽到妥善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孩童的恶劣行为,或者这种共处方式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就是,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于此同时,该方具备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变化调整,也允许提出此类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四年后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吗
众所周知,离异四年后,双方当事人依然有权寻求司法途径恢复其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曾实施过虐待子女行为,则自离异之日起满四年之后,非直接监护方便可依法以起诉方式要求法院对该子女的抚养权进行重新裁定。经过法院审慎审理,如证实非直接监护方所提出的理由成立,则应支持其诉讼主张,使之成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担任抚养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若抚养方因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不尽责任或者存在虐待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在子女年满八岁且表达出强烈意愿想要变更抚养关系时;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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