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什么条件下要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具体来说,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其无法满足公司所设定的录用要求;或是故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已达到难以容忍的程度;以及在工作职位上存在明显的过失和徇私舞弊行为,对雇主单位带来了严重且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又或是劳动者已经与其他机构缔结劳动关系,却对他所在的公司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产生了关键性的负面影响,而且经过雇主单位多次提出警告后,仍然不愿意修正自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若由于上述任何情形导致公司终止,应于终止原因发生之日起的15个日历日内组建清算小组,陆续开展各项清算事宜:即若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所制定的结束条文已经产生;倘若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议案决定终止公司运营;抑或是因为被国家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整顿甚至被予以撤销经营资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在股东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被司法机关裁定解散时,都必须在上述类似终止原因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作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