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解除合同违约吗
发生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的,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而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合同违约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在契约关系中,倘若仅有单方启动了解除程序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来看,若解除合同的依据来自于合约中所明示的解除条款,又或者是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可以由任何一方得以行使的解除权被无端利用时,那么实施解除操作的该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没有上述合理原因的前提下,某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做法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进而使其面临一系列的违约责任,譬如继续履约的义务、采取补救行动以及支付违约金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若出现了致使法定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再得以实际履行、又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其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原本可以进行有效合作的谈判无疾而终等情形时,或是理性地规划并在许可范围内终止了本来的合同协议,这种情况完全不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