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敬爱的雇主们,关于医疗期的相关事宜在此向您介绍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期是指当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未达到工伤标准而无法继续进行工作时,为其提供的一段休息并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形式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次,医疗期的具体时长会受到劳动者累积工作年限以及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医疗期的长度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之中,即使劳动合同届满,也将视为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而并非按照原有的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医疗期满应提前多久通知
自员工医疗期结束之后,若其无法再担任相应职务,为维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预先通知员工方可依法解约。
依据现行法规,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工人工人本人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另行向工人发放一个月工资后,方能顺利解除劳务契约。而针对患病员工而言,其在法定医疗期限之内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障。即便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健康状况未能继续参与用人单位所部署之相关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亦应在事先预先书面通知劳动者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协议。反之,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则仍需支付工人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医疗期内,国家会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不适或者由于非职业病导致的暂时性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权益。在此阶段,雇主无权以任何形式单方面取消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医疗期的具体期限是依据劳动者的工龄来确定的,通常为3至24个月不等。当医疗期结束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将自动延长,不需要进行额外流程和手续,不论原合同是否已经到期,它都不会因为期满而被自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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