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产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之问题,主要可概括如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夫妻一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经凭借个人资产购得房产,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视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某对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接着在婚后借助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后续的贷款偿还,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房贷支出以及与此有关联的财产增值收益将被认定为是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房产是夫妻名怎么处理
在婚前房产中,若已添加配偶姓名作为共有人,则此项房地产将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对于如何划分该房产这一问题,需由夫妻双方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共识,应提起诉讼,交由法庭对此进行裁决分配方案。在此种情形下,法庭在裁决过程中通常并不会直接判定夫妻双方均分该房产,而是会依据双方对该房产所做出的贡献度、其他相关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决定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结婚前双方购置的房地产产权归属问题,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看待:若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自己的资产购买了房地产,那么这个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前,某一方是先以自身的资金支付了房屋的首付,而在婚后需要用夫妇两人共同拥有的资产来偿还贷款,如此一来,此房产的贷款支出以及增值部分的收益都将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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