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涉外财产应如何处置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仅有权对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中国部分实施分割处理,而对于境外资产,各相关一方有权选择在当地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或者,他们亦可协商将涉外的财产进行变卖,得到款项之后再选择回国依照我国的法律对此等财物进行彻底的划分。
关于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各方亦有充分的自主权,既可以遵循人民法院一贯秉承的“照顾子女、妇女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他们亦可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能达成共识。
我们始终尊重各方的意愿与权利,按“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进行处理,若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各方可自行决定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能写农村宅基地继承吗
在遗嘱中我们并不建议您将农村宅基地作为继承对象写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遗产应为自然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且能够依法进行分配的财产。而那些依据法律原则或是其特性而无法进行继承的遗产,则同样不予继承。需要了解的是,宅基地乃是集体财产的一部分,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就无法将之纳入遗嘱中的内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中国法院仅专职处理并分割夫妻间在境内所有的共有资产,针对境外资产则必须通过涉外的当地司法程序或者通过深入磋商,待变卖完成后方能重新回国进行合理分配。在具体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到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然而,个人之间的协商仍然是首要的选择。在离婚案件中,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自主决定财产分割的最终权利,只要能够达成共识,便可以依照“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基本原则来执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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